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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81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杨某甲等9人犯开设赌场、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向某某,杨某乙,杨某丙,吴某某,韩某某,丁某某,杨某丁,傅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281刑初141号公诉机关洪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甲,农民。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18日被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21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经洪江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0月11日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洪江市看守所。被告人向某某,农民。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月15日被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2月26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经洪江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0月11日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洪江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乙,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30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经洪江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0月11日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洪江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丙,农民。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4月6日被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6年7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13日经洪江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0月11日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洪江市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30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经洪江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0月11日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洪江市看守所。被告人韩某某,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24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经洪江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0月11日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洪江市看守所。辩护人易建军,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丁某某,农民。曾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1月21日被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9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5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经洪江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6年10月1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0月11日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洪江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丁,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31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洪江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0月11日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洪江市看守所。被告人傅某某,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5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经洪江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0月11日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洪江市看守所。洪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洪检公诉刑诉[2016]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向某某、杨某乙、杨某丙、吴某某、韩某某、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杨某丁、向某某、傅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0月7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智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向某某、杨某乙、杨某丙、吴某某、韩某某、丁某某、杨某丁、傅某某,被告人韩某某的辩护人易建军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开设赌场罪2016年1月27日至2016年2月3日期间,被告人杨某甲为营利邀约被告人向某某、杨某乙、吴某某、杨某丙、韩某某共6人,先后在湾溪乡秧田垅村四组杨某戊家中厨房、杨某己家中中堂、横溪坳村牛屎笼杨某庚家老屋前坪开设赌场。赌场开设前期,赌场的股份共分五股,杨某甲、杨某乙、韩某某、杨某丙各占一股,向某某、吴某某合占一股。赌场开设中期,因向某某在赌场中坐庄和撑方输钱较多,赌场的股份分为六股,6人平均分配。赌场开设后期。因吴某某离开赌场,赌场股份分为五股,由5人平均分配。赌场开设期间,由赌场提供场地、赌博工具、饮水、放哨等服务,以扑克牌比点数大小的形式进行赌博。该赌场由股东及参赌人员轮流坐庄,被告人丁某某按庄家每局所赢金额的百分之十进行抽头渔利,且由被告人杨某甲等人在每日赌博结束之后,向赌场工作人员及部分参赌人员发放人民币100元至400元不等的现金。该赌场日均渔利人民币4000元至5000元,日均参赌人员达10至20余人。赌场获利按照开设赌场股东在赌场中所占的股份分配。期间抽头渔利金额共计约32800元。2016年2月25日,洪江市公安局民警在洪江市湾溪乡山下垅村将被告人向某某传唤到案。2016年6月23日,洪江市公安局民警在芷江县城区下马路街将被告人韩某某传唤到案,到案后,韩某某如实供述了其开设赌场的事实。2016年3月21日至2016年7月5日,被告人杨某甲、吴某某、杨某乙、杨某丙、丁某某分别向洪江市公安局主动投案,到案后,杨某甲、吴某某、杨某乙、杨某丙、丁某某如实供述了其开设赌场的事实。本院另外查明:案发后,洪江市公安局先后扣押了被告人杨某甲等人开设赌场违法所得人民币共计23600元,其中,扣押被告人杨某甲6000元;扣押被告人杨某乙4000元;扣押被告人杨某丙5000元;扣押被告人吴某某2200元;扣押被告人韩某某6000元;扣押被告人丁某某400元。被告人杨某甲已被羁押1日,被告人向某某已被羁押35日,被告人杨某乙已被羁押1日,被告人吴某某已被羁押1日,被告人韩某某已被羁押1日,被告人丁某某已被羁押1日,被告人杨某丁已被羁押31日,被告人傅某某已被羁押1日。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向某某、杨某乙、杨某丙、吴某某、韩某某、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案经过,证人彭某某、杨某辛、杨某壬、杨某癸、杨某子、杨某丑、杨某寅、田某某、杨某卯、杨某戊、杨某辰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被辨认人身份信息情况,执法记录仪视频,视听资料情况说明,(2006)惠城法刑二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2009)零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书,(2013)怀鹤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2010)怀鹤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二、非法拘禁罪2016年2月3日14时许,被害人覃某某在洪江市湾溪乡杨某甲等人所开设赌场内分别向被告人杨某丁、杨某壬(另案处理)、杨某癸(另案处理)各借款人民币10000元,向杨某巳(另案处理)、彭某某(另案处理)各借款人民币5000元。2016年2月3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丁、傅某某,杨某壬、杨某癸、杨某辛(另案处理)等人以要求覃某某还款为由,由杨某壬、杨某辛等人负责看守,杨某癸负责对覃某某所乘车辆车胎进行破坏,将覃某某强制拘禁于洪江市湾溪乡农家酒店二楼宾馆的双人间内。2016年2月4日上午10时许,由被告人傅某某提议,被告人杨某丁伙同杨某壬、杨某癸、杨某巳、彭某某、杨某辛等人驾车将覃某某带至320国道洪江市雪峰山路段杨柳田村道,被告人杨某丁将覃某某外套脱下,并扇其耳光,逼迫其还款。当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杨某丁、傅某某伙同杨某壬、杨某癸、杨某巳、彭某某、杨某辛等人驾车将覃某某带往怀化逼其筹钱还款,在洪江市安江镇高速公路出口处,被告人向某某中途加入,一起挟持覃某某前往怀化。随后杨某丁等人将覃某某带到怀化市云集路家乐时尚宾馆的大厅,由杨某辛、杨某巳等人看守,要求其还款。当晚19时许,因覃某某无法偿还欠款,被告人杨某丁、向某某、傅某某在宾馆大门口对其实施殴打,并进行威胁。随后覃某某被被告人向某某强行带上车去往怀化体育馆。在体育馆附近的路边,向某某提出将覃某某带往安江镇,并将覃某某强行转移至杨某丁所租赁的杨某辛的车内,由杨某辛驾驶往雪峰镇方向行驶。当晚21时许,因覃某某仍然无法偿还欠款,杨某丁和向某某在洪江市大崇乡乡道边停车对覃某某实施殴打,杨某丁将其左脚踢了一脚,导致覃某某的左腓骨骨折。随后又强行将覃某某拉上杨某辛的车内,驶往雪峰镇方向,经过山石洞与雪峰芦木溪村交界处时,杨某丁和向某某再次将覃某某带下车,并将其上身的衣服全部脱光,随后再次将覃某某强行带上杨某辛的车内往雪峰镇方向行驶。当晚22时许,杨某丁等人因得知覃某某家人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在车辆行经雪峰镇永红村路段时,将覃某某拉下车丢在路边后,随即朝安江镇方向逃离。覃某某被拘禁期间,杨某丁、向某某多次将覃某某夹在车内后排座位,杨某丁多次将覃某某的手机关机,打电话时要求覃某某开启免提,并扣押其身份证件。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覃某某的左距骨后缘、左足舟骨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左腓骨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左眉弓处皮肤裂伤,已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丁赔偿了被害人覃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2016年4月4日,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民警在怀化市鹤城区鹤州南路将被告人傅某某抓获,到案后,傅某某如实供述了其非法拘禁的事实。2016年5月30日,被告人杨某丁向洪江市公安局主动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丁、向某某、傅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视听资料情况说明,卡口(监控视频)截图说明及截图照片,入户机动车信息,怀化市家乐时尚宾馆监控视频,证人杨某辛、杨某未、杨某巳、蒲某某、廖某某、杨某申、杨某子、杨某丑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覃某某的陈述,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被辨认人身份信息情况,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2016]临鉴字第87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情况说明,刑事和解协议书,收据,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向某某、杨某乙、杨某丙、吴某某、韩某某、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杨某丁、向某某、傅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甲、向某某、杨某乙、杨某丙、吴某某、韩某某、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杨某丁、向某某、傅某某犯非法拘禁罪的罪名均成立,本院均予以确认。在共同开设赌场犯罪中,被告人杨某甲、向某某、杨某乙、杨某丙、吴某某、韩某某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他们各自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非法拘禁犯罪中,被告人杨某丁、向某某、傅某某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他们各自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在非法拘禁犯罪中,被告人杨某丁、向某某、傅某某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侮辱,造成被害人两处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对三被告人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向某某系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丁某某系曾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甲、吴某某、杨某乙、杨某丙、丁某某、杨某丁主动投案,并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某某、韩某某、傅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对其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洪江市公安局扣押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吴某某、韩某某、丁某某开设赌场违法所得人民币共计23600元,均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辩护人易建军提出,被告人韩某某在开设赌场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小,可以定为从犯,被告人韩某某系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韩某某判处缓刑或者管制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但提出被告人韩某某认罪态度好,并当庭自愿认罪,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杨某甲应折抵刑期1日,即被告人杨某甲的刑期从2016年10月11日起至2017年12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向某某应折抵刑期35日,即被告人向某某的刑期从2016年10月11日起至2018年10月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三、被告人杨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杨某乙应折抵刑期1日,即被告人杨某乙的刑期从2016年10月11日起至2017年10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四、被告人杨某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杨某丙的刑期从2016年10月11日起至2017年10月1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五、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吴某某应折抵刑期1日,即被告人吴某某的刑期从2016年10月11日起至2017年10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六、被告人韩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韩某某应折抵刑期1日,即被告人韩某某的刑期从2016年10月11日起至2017年10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七、被告人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丁某某应折抵刑期1日,即被告人丁某某的刑期从2016年10月11日起至2017年10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八、被告人杨某丁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杨某丁应折抵刑期31日,即被告人杨某丁的刑期从2016年10月11日起至2018年2月7日止)。九、被告人傅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傅某某应折抵刑期1日,即被告人傅某某的刑期从2016年10月11日起至2018年1月9日止)。十、对洪江市公安局扣押被告人杨某甲开设赌场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扣押被告人杨某乙开设赌场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扣押被告人杨某丙开设赌场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扣押被告人吴某某开设赌场违法所得人民币2200元;扣押被告人韩某某开设赌场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扣押被告人丁某某开设赌场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共计23600元,均依法予以没收,由洪江市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蒋人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云生附:本判决书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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