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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民初28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张雯与谢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雯,谢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8民初2870号原告:张雯。委托诉讼代理人:於峰,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怡君,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谢斌。原告张雯与被告谢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於峰、王怡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谢斌归还原告借款40万元,并支付原告逾期利息暂计6万元(其中25万元自2014年11月28日起算,15万元自2015年1月19日起算,均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违约金8万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10月13日签订《铺面转让协议书》,约定原告以40万元的价格将位于双城巷27号的店铺转让给被告,被告应于2014年11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合同订立后,原告将店铺交予被告经营,但一直未收到被告的转让款。经被告要求,双方协商将上述款项转化为借款,并签订两份《借款合同》,时间分别是2014年11月28日、2015年1月19日,金额分别是25万元、15万元,还款期限为半个月,如被告逾期归还则承担违约金8万元。被告至今仍然分文未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提出如上诉讼请求。被告谢斌未作答辩及举证。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3日,原告张雯与被告谢斌签订《铺面转让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将其合法经营的商铺转让给被告,铺面位于苏州市双城巷27号,转让价格为40万元,被告应在2014年11月1日前付清;如原告违反本合同未能在约定时间内交付上述铺面转让款,每逾期一日,应该按照已付转让款的万分之二计算滞纳金,如被告付款逾期超过一个月,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被告应承担全部转让款20%的违约金。2014年11月28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因铺面转让费事由向原告借款25万元,于2014年12月25日归还给原告。2015年1月19日,原、被告又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因铺面转让费事由向原告借款15万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庭审中陈述:原、被告签订《铺面转让协议书》后,原告将合同约定的店铺交付给被告经营,但被告迟迟未支付转让费,故双方签订了上述两份《借款合同》。被告共向原告支付13500元,余款迄今尚未支付,原告遂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铺面转让协议书》、《借款合同》、微信记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铺面转让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并承诺将上述款项作为借款归还给原告,其应该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自认被告已经支付13500元,应予以扣除。虽然《铺面转让合同》约定了被告逾期超过一个月应承担20%的违约金,但事后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应视为对原合同的变更,两份《借款合同》重新约定了付款期限且未约定违约金,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8万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两份《借款合同》未约定逾期利息,原告按照月利率1%主张逾期利息,没有法律依据,但被告未按约定还款,应该根据法律规定向原告支付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张雯借款本金386500元,并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本金2365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6日起算,以本金1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9日起算,均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张雯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大观名园支行,账号49×××84,汇款时请注明案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00元,原告张雯负担2286元,被告谢斌负担691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谢斌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宁晓鹏代理审判员  程广超人民陪审员  薛亚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彬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