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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8民初44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丽娟与被告于建国等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娟,于建国,万素华,王平,朱万金,汤景富,马青峰,季国才,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龙源铸造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4459号申请人:王丽娟,女被申请人:于建国,男被申请人:万素华,女被申请人:王平,男被申请人:朱万金,男被申请人:汤景富,男被申请人:马青峰,男被申请人:季国才,男被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龙源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龙头山乡龙头山村。法定代表人于建国,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丽娟与被申请人于建国、万素华、王平、朱万金、汤景富、马青峰、季国才、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龙源铸造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丽娟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万素华所有的冀******号奔驰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以张海青所有的冀******号小型越野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万素华所有的冀******号奔驰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自2016年10月21日至2018年10月20日止。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万素华负责保管,不得抵押、变卖、毁损,否则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海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