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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3民初33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与浙XX燕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浙XX燕工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浙XX燕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浙XX燕工贸有限公司,武义南方洁具有限公司,楼小啦,王俊文,楼伟华,胡海燕,朱松妙,黄笑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3民初3371号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住所地:武义县武阳西路1号。负责人:刘雪琴,系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林波,男,199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系员工。被告:浙XX燕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壶山街道草马湖村。法定代表人:楼小啦。被告:浙XX燕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王宅镇古马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楼伟华。被告:武义南方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泉溪镇金岩山工业区永武路99号。法定代表人:朱松妙。被告:楼小啦,女,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告:王俊文,男,198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告:楼伟华,男,197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告:胡海燕,女,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告:朱松妙,男,196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告:黄笑钦,女,196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以下简称稠州银行武义支行)与被告浙XX燕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燕精密科技公司)、浙XX燕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燕工贸公司)、武义南方洁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洁具公司)、楼小啦、王俊文、楼伟华、胡海燕、朱松妙、黄笑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华燕精密科技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573953元(已计算至2016年8月22日止。以后仍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2、原告对被告华燕工贸公司所提供抵押担保位于王宅镇古马山工业区的房产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予以变价,对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由被告华燕工贸公司、南方洁具公司、朱松妙、黄笑钦、楼伟华、胡海燕、楼小啦、王俊文对被告华燕精密科技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同日受理并由审判员舒旭霞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徐林波到庭参加诉讼,各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庭审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南方洁具公司、朱松妙、黄笑钦对编号20141520101002704663借款合同的债务在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5月19日,被告华燕精密科技公司因支付货款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万元,并与原告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20141520101002604663),借款期限自2014年5月19日至2016年5月17日止;借款利率为年利率7.38%,若逾期还款按借款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同日,原告分别与楼小啦、王俊文、楼伟华、胡海燕签订了二份《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四被告对被告华燕精密科技公司发生在2014年5月19日至2015年5月18日止的最高本金限额为1500万元本金及利息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4年5月19日,原告与被告华燕工贸公司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约定由被告华燕工贸公司对被告华燕精密科技公司在2014年5月19日至2016年5月17日止的主债务融资数额为1000万元本金及利息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原告又与被告华燕工贸公司签订了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由被告华燕工贸公司位于王宅镇古马山工业区的房产(房他证武字第××号)为被告华燕精密科技公司发生在2014年5月19日至2016年5月18日止的最高融资本金限额为1723万元的本金及利息等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双方于当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4年5月20日,被告华燕精密科技公司因支付货款为由向原告借款500万元,并与原告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20141520101002704663),借款期限自2014年5月20日至2016年5月10日止;借款利率为年利率8.61%,若逾期还款按借款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同时对其他相关事项也作了约定。2014年5月20日,原告分别与南方洁具公司、朱松妙、黄笑钦签订了二份《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三被告对被告华燕精密科技公司发生在2014年5月20日至2015年5月19日止的最高本金限额为500万元本金及利息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原告与被告华燕工贸公司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约定由被告华燕工贸公司对被告华燕精密科技公司在2014年5月20日至2016年5月10日止的主债务融资数额为500万元本金及利息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按合同约定交付借款,被告华燕精密科技公司在借款到期后未能及时归还借款,截至2016年8月22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500万元,利息573953元。本院认为,原告稠州银行武义支行与被告华燕精密科技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受保护。被告楼小啦、王俊文、楼伟华、胡海燕、南方洁具公司、朱松妙、黄笑钦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并约定了担保限额,自愿为华燕精密科技公司的债务在担保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保证合法有效。庭审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的行为,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且变更的诉讼请求与合同约定一致,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华燕工贸公司与原告签订两份《保证合同》、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自愿为被告华燕精密科技公司向原告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及抵押担保,该保证合同与抵押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华燕精密科技公司在取得借款后未按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各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XX燕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573953元(该利息已计算至2016年8月22日止,以后利息仍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二、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对登记在被告浙XX燕工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义县王宅镇古马山工业区(房他证武字第××号)的房产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1723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浙XX燕工贸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XX燕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楼小啦、王俊文、楼伟华、胡海燕对判决第一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XX燕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武义南方洁具有限公司、朱松妙、黄笑钦对编号为20141520101002704663借款合同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范围包括本金及利息,其在承担连带责任范围内有权向被告浙XX燕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622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62622元,由被告浙XX燕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舒旭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玲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