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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6执28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刘青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青,北京怡莲嘉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6执2842号申请执行人刘青,女,1986年5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怡莲嘉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杨雁路88号。法定代表人彭善超。申请执行人刘青与被执行人北京怡莲嘉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2016)京0116民初34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北京怡莲嘉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人刘青人民币79200元;案件受理费890元由被执行人北京怡莲嘉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该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青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9月9日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刘青发出提供财产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北京怡莲嘉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怡莲嘉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四个、查封其名下机动车四辆,未发现房产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北京怡莲嘉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对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未履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刘青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北京怡莲嘉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刘青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怡莲嘉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北京怡莲嘉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印强代理审判员  周忠良代理审判员  张 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玺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