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民初70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马文翰与林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翰,林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7059号原告:马文翰,男,汉族,1989年9月16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山东省肥城市。被告:林瑞,男,汉族,1987年2月17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浙江省苍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文翰诉被告林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文翰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文翰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戎崧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裴蕾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