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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5民初14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恩平市南方信息广告部与恩平市国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恩平市国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5民初1412号原告:恩平市南方信息广告部,经营场所:恩平市。经营者:陈仲达,男,汉族,1942年10月10日出生,住恩平市。被告:恩平市国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恩平市平石狮子山(锦江大道西)。法定代表人:陈泽雄,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恩平市南方信息广告部与被告恩平市国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恩平市南方信息广告部于2016年10月20日以被告恩平市国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结清广告费用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对被告恩平市国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恩平市南方信息广告部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恩平市南方信息广告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2元,由原告恩平市南方信息广告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婷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冯宇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