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8刑更15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闫继光抢劫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闫继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刑更1509号罪犯闫继光,男,199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温县人,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31日以(2014)温刑少初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闫继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3年8月16日起至2017年6月15日止。于2014年4月17日入狱服刑改造。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闫继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闫继光于2013年8月14日凌晨2时许,伙同他人预谋后驾驶轿车在温县新洛路焦温高速转盘东侧约200米处路南,将一半挂货车逼停,持钢管、木棍抢走司机现金50元;2013年8月15日凌晨1时许,伙同他人驾车窜至温县新洛路马庄村南水北调桥附近,将一半挂车截停,持钢管、木棍抢走被害人刘某某现金300元,之后又在该路段将一蓝色半挂货车截停,引起交通堵塞,多辆车聚停,后未敢实施抢劫逃离。罚金2000元已履行。罪犯闫继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共获得表扬4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闫继光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罚金履行证明、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闫继光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闫继光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8月16日起至2016年1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咏梅审判员  郭 艳审判员  梁晓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靳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