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5执14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解文芳与杜甲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文芳,杜甲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5执1427号申请人解文芳,女,1974年4月29日生,汉族,干部,住冠县。被执行人杜甲立,男,1974年12月3日生,汉族,干部,住冠县。申请人解文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杜甲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暂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仅查询到被执行人杜甲立系定远寨人民政府职工,在润昌银行有工资发放账户,现已轮候冻结,申请人认可本院的查询情况,但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525民初245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申请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洪臻执行员 刘子合执行员 邢光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五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