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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8执5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张恒苍与艾强强、刘英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恒苍,艾强强,刘英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8执520号申请执行人:张恒苍,男,195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四芝兰镇北辛庄村人,现住。被执行人:艾强强,男,198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四芝兰镇南白豆村人,现住。被执行人:刘英波,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四芝兰镇北辛庄村人,现住。申请执行人张恒苍与被执行人艾强强、刘英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6)冀0528民初19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0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528民初194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玉平执行员  沈朝儒执行员  李 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晓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