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8执5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张恒苍与艾强强、刘英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恒苍,艾强强,刘英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8执520号申请执行人:张恒苍,男,195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四芝兰镇北辛庄村人,现住。被执行人:艾强强,男,198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四芝兰镇南白豆村人,现住。被执行人:刘英波,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四芝兰镇北辛庄村人,现住。申请执行人张恒苍与被执行人艾强强、刘英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6)冀0528民初19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0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528民初194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玉平执行员 沈朝儒执行员 李 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晓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