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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民终11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先明、符冠敏与莆田市正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先明,符冠敏,莆田市正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民终11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先明,男,198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上诉人(原审原告):符冠敏,女,198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仙游县。上述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丽萍、蔡建成,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市正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居委会西社小区10#楼27、2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6038188-1。法定代表人:张建雄,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生,福建升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上诉人李先明、符冠敏因与被上诉人莆田市正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5)荔民初字第4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李先明、符冠敏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李先明、符冠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先明、符冠敏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662元,减半收取计3331元,由上诉人李先明、符冠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珊珊审 判 员  陈利强代理审判员  许秋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翁丽芬附:相关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