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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民初82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卢荣宣与叶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荣宣,叶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8220号原告卢荣宣,男,198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卢文默、卢萍萍,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叶玫,女,198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卢荣宣诉与被告叶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在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荣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见欢速 录 员 陈冰冰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