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02民初25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霍井学与杨金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井学,杨金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2民初2566号原告:霍井学。汉族。被告:杨金龙。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霍井学与被告杨金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霍井学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金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井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霍井学负担。审判员 高红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清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