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民初27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武汉鼎阳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骏马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鼎阳科技有限公司,湖北骏马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民初2754号之一原告武汉鼎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宝丰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菊。被告湖北骏马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纪南镇拍马村。法定代表人杨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鼎阳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骏马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鼎阳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鼎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37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550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