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6民初字第9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苌斌与唐荣、张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苌斌,唐荣,张彦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6民初字第929号之一原告:苌斌,男,1975年8月4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宪彬,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荣,女,1966年5月21日生,汉族。被告:张彦龙,男,1965年2月11日生,汉族。原告苌斌诉被告唐荣、被告张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苌斌于2016年10月21日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苌斌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苌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苌斌负担。审 判 长 彭 勃代理审判员 王光献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