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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6民初字第9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苌斌与唐荣、张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苌斌,唐荣,张彦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6民初字第929号之一原告:苌斌,男,1975年8月4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宪彬,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荣,女,1966年5月21日生,汉族。被告:张彦龙,男,1965年2月11日生,汉族。原告苌斌诉被告唐荣、被告张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苌斌于2016年10月21日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苌斌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苌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苌斌负担。审 判 长  彭 勃代理审判员  王光献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