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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5执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芳贤申请执行王力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芳贤,王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们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5执第297号申请执行人刘芳贤,又名刘晓群,女,汉族,1981年6月9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斗门镇北街村四门二街**号,农民,身份证号6101211981********。被执行人王力,男,汉族,1983年12月21日生,住礼泉县赵镇小昭杨村*组,农民,身份证号6104251983********。刘芳贤申请执行王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礼民初字第010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7月25日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应由王力给付刘芳贤借款9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2016年10月19日被执行人向本院将该款交予本院,同日申请人已领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2015)礼民初字第0109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存文审判员  张步超审判员  邓国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少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