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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5民初16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谷城县下七坪土地股份专业合作社与湖北谷城隆丰菌业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甲合作社,某乙公司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初1671号原告:某甲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卢某。被告: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舒某。原告某甲合作社与被告某乙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某甲合作社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合作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甲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20元,减半收取计2210元,由原告某甲合作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海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