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民辖终7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东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史粦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史粦阳,东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辖终7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史粦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新都西路51号。法定代表人:何建强。上诉人史粦阳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6)浙0382民初75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系保证合同关系,产品欠款协议书约定的管辖协议对上诉人无效,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产品欠款协议书》约定,发生争议由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被上诉人所在地为浙江省乐清市,故乐清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瓯翔审 判 员 陈莉萍审 判 员 钱晓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吴洋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