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4执6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罗家林与罗世贞其他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家林,罗世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执653号申请执行人罗家林,男,汉族,1974年7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唐昌镇。委托代理人罗国兴,男,汉族,1944年11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唐昌镇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罗世贞,女,汉族,1979年12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唐昌镇。申请执行人罗家林依据郫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成郫民初字第14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发现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但不宜进行处置,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郫县人民法院(2007)成郫民初字第14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未执行的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友良审 判 员 周素芬审 判 员 王生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代 文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