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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03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龙淑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淑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03执217号申请执行人龙淑艳,女,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系个体,现住本市新兴区。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于能江,职务,总经理。本院做出的(2015)桃山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领取债权凭证。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申请人的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桃山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 华执行员 顾立英执行员 管 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