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2民初21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来安县宏盛进口汽车修理厂与章兴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安县宏盛进口汽车修理厂,章兴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2民初2173号原告:来安县宏盛进口汽车修理厂,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建阳南路***号。负责人:王磊,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士亮,来安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章兴,男,1990年10月30日生,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来安县。原告来安县宏盛进口汽车修理厂与被告章兴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来安县宏盛进口汽车修理厂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来安县宏盛进口汽车修理厂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来安县宏盛进口汽车修理厂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原告来安县宏盛进口汽车修理厂负担。审 判 员 王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郭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