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02民初9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江西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胡喜民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喜民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02民初942号原告江西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鹰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40号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071803206C。法定代表人危拥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巍,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云青,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喜民,男,196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余江县。原告江西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喜民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同意还款为由,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西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842元(原告已垫付,应退回5921元),由原告江西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卫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韩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