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3执9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贵州遵义红花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林世俊、刘敏英、聂永琴、王远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遵义红花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敏英,聂永琴,林世俊,王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03执939号申请执行人贵州遵义红花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1479584-9),住汇川区天津路北门堤都CD栋三楼。法定代表人罗勋,理事长。执行人 刘敏英,女性,住遵义市红花岗深溪镇。被执行人聂永琴,女性,住遵义县南白镇。被执行人林世俊,男性,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执行人王远明,男性,住遵义市红花岗区深溪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汇民初字第0361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贵州遵义红花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林世俊、刘敏英、聂永琴、王远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林世俊、刘敏英、聂永琴、王远明应支付贵州遵义红花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31.15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本院执行中,已经查封被执行人林世俊房屋,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遵义红花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2015)汇民初字第0361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林世俊、刘敏英、聂永琴、王远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谢兴伟审判员李占阳审判员黄耀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黄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