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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刑终2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邓华锦、郑巧霞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华锦,郑巧霞,郑阿伟,杨金汝,苏永海,陈忠斌,郑明财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终245号原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华锦,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漳平市。2015年8月29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5年8月30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25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巧霞,女,198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漳平市。2015年8月29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5年8月30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25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阿伟,男,199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漳平市。2015年8月29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因涉嫌诈骗罪犯于2015年8月30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25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金汝,女,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漳平市。2015年8月29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5年8月31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25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宋玉慧、王明亮,河南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永海,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漳平市。2015年8月29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5年8月31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25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忠斌,男,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漳平市。2015年8月29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5年8月31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25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张君,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郑明财,曾用名郑明才,男,197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漳平市。2015年8月29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5年8月31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25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6年7月28日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平舆县人民法院审理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华锦、郑巧霞、郑阿伟、杨金汝、苏永海、陈忠斌、郑明财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2015)平刑初字第49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邓华锦、郑巧霞、郑阿伟、杨金汝、苏永海、陈忠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宇雷、李丹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陈忠斌及其辩护人张君,上诉人杨金汝及其辩护人宋玉慧、王明亮,上诉人邓华锦、郑巧霞、郑阿伟、苏永海,原审被告人郑明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1、2015年5月13日,被告人邓华锦、郑巧霞、郑阿伟等人打电话至张芬芬的手机,虚构张芬芬可以领取残疾补贴款的事实,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使张芬芬将钱转至622848005130840078(编号“67”)的农行卡内,骗取张芬芬23456元人民币。2、2015年7月1日,被告人邓华锦、郑巧霞、郑阿伟等人打电话至于敬艳的手机,虚构于敬艳的哥哥可以领取残疾补贴款的事实,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使于敬艳将钱转至其6228480405130840078(编号“67”)的银行卡内,骗取于敬艳32606元人民币。3、2015年7月27日,被告人邓华锦、郑巧霞、郑阿伟等人打电话至龚洪云的手机,虚构龚洪云的父亲有残疾补贴款的事实,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使龚洪云将钱转至其提供的6228480405130840078(编号“67”)的银行卡内,骗取龚洪云90**元人民币。4、2015年7月5日,被告人邓华锦、郑巧霞、郑阿伟等人打电话至姚志萍的手机,虚构姚志萍有残疾补贴款等事实,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使姚志萍将钱转至其提供的6212262402010522262(编号“67”)的银行卡内,骗取姚志萍3165元人民币。5、2015年5月16日,被告人邓华锦、郑巧霞、郑阿伟等人打电话至乔利娟的手机,虚构乔利娟有残疾补贴款的事实,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使乔利娟将钱转至其提供的6217971000009557520(编号“67”)的银行卡内,骗取乔利娟998元人民币。6、2015年5月17日,被告人邓华锦、郑巧霞、郑阿伟等人打电话至丁金喜的手机,虚构丁金喜的母亲有残疾补贴款的事实,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使丁金喜将钱转至其提供的6217971000009557520(编号“67”)的银行卡内,骗取丁金喜49789元人民币。7、2015年6月11日,被告人邓华锦、郑巧霞、郑阿伟等人打电话至刘成玉的手机,虚构刘成玉的婆婆有残疾补贴款的事实,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使刘成玉将钱转至其提供的6217971000009557520(编号“67”)的银行卡内,骗取刘成玉1658元人民币。8、2015年6月12日,被告人邓华锦、郑巧霞、郑阿伟等人打电话至柯美生的手机,虚构柯美生有残疾补贴款的事实,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使柯美生将钱转至其提供的6217971000009557520(编号“67”)的银行卡内,骗取柯美生8989元人民币。9、2015年6月12日,被告人邓华锦、郑巧霞、郑阿伟等人打电话至范大丽的手机,虚构范大丽的父亲范迎芳有残疾补贴款的事实,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使范大丽将钱转至其提供的6217971000009557520(编号“67”)的银行卡内,骗取范大丽4123元人民币。10、2015年7月30日,被告人邓华锦、郑巧霞、郑阿伟等人打电话至黄珍阳的手机,虚构黄珍阳家的小孩有残疾补贴款的事实,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使黄珍阳将钱转至其提供的6217971000009557520(编号“67”)的银行卡内,骗取黄珍阳1191元人民币。以上诈骗钱财有提供该银行卡的张宝鑫、连炳华、陈彬华等人在江西省境内将钱取走后再转至三被告人提供的银卡内,三被告人进行分赃。11、2015年7月27日,被告人杨金汝伙同他人的诈骗团伙打电话至戴燕飞的手机,以戴燕飞的父亲有残疾补贴款的事实,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使戴燕飞将钱转至其提供的6228481176272335370(编号“88”)的银行卡内,骗取戴燕飞1879元人民币。12、2015年7月31日,被告人杨金汝伙同他人的诈骗团伙打电话至包金晶的手机,以包金晶的父亲包国荣有残疾补贴款的事实,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使包金晶将钱转至其提供的6217002000030633400(编号“62”)的银行卡内,骗取包金晶987元人民币。13、2015年5月4日,被告人杨金汝伙同他人的诈骗团伙打电话至刘秀琼的手机,以刘秀琼的父亲冯再友有残疾补贴款的事实,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使刘秀琼将钱转至其提供的6217971000009876052(编号“62”)的银行卡内,骗取刘秀琼52**元人民币。14、2015年5月10日,被告人杨金汝伙同他人的诈骗团伙打电话至王虎的手机,以王虎买的车有补贴款的事实,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使王虎将钱转至其提供的6217993000137803022(编号“79”)的银行卡内,骗取王虎7078元人民币。15、2015年5月17日,被告人杨金汝伙同他人的诈骗团伙打电话至王超水的手机,以王超水有残疾补贴款的事实,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使王超水将钱转至其提供的6217993000137803022(编号“79”)的银行卡内,骗取王超水1234元人民币。16、2015年5月20日,被告人郑明财、杨金汝伙同他人的诈骗团伙打电话至赵金阁的手机,以赵金阁的儿子罗海锋有残疾补贴款的事实,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使赵金阁将钱转至其提供的6217993000137803022(编号“79”)的银行卡内,骗取赵金阁6555元人民币。17、2015年5月24日,被告人杨金汝伙同他人的诈骗团伙打电话至范艳青的手机,以范艳青的母亲王玉兰有残疾补贴款的事实,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使范艳青将钱转至其提供的6217993000137803022(编号“79”)的银行卡内,骗取范艳青107**元人民币。以上诈骗钱财有提供该银行卡的张宝鑫、连炳华、陈彬华等人在江西省境内将钱取走后再转至被告人杨金汝提供的银行卡内,由被告人杨金汝、郑明财取出。18、2015年6月16日,被告人苏永海伙同陈建强(另案处理)等人诈骗团伙打电话至梅阿燕的手机,以梅阿燕有公积金补贴款的事实,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使梅阿燕将钱转至其提供的6217000010047908655(编号“60”)的银行卡内,骗取梅阿燕19978元人民币。19、2015年7月22日,被告人苏永海伙同陈建强(另案处理)等人诈骗团伙打电话至黄毅的手机,以黄毅有新生儿补贴款的事实,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使黄毅将钱转至其提供的6217000010047908655(编号“60”)的银行卡内,骗取黄毅9234元人民币。20、2015年7月10日,被告人苏永海伙同陈建强(另案处理)等人的诈骗团伙打电话至王德胜的手机,以王德胜有新生儿补贴款的事实,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使王德胜将钱转至其提供的6212260200067311619(编号“63”)、6217587500004373787(编号“63”)的银行卡内,骗取王德胜25545元人民币。21、2015年5月12日,被告人苏永海伙同陈建强(另案处理)等人的诈骗团伙打电话至刘水红的手机,以刘水红有残疾补贴款的事实,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使刘水红将钱转至其提供的6212260200067311619(编号“63”)的银行卡内,骗取刘水红5398元人民币。22、2015年6月27日,被告人苏永海伙同陈建强(另案处理)等人的诈骗团伙打电话至王国灯的手机,以王国灯有交通事故补贴款的事实,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使王国灯将钱转至其提供的6212260200067311619(编号“63”)的银行卡内,骗取王国灯1860元人民币。23、2015年5月13日,被告人苏永海伙同陈建强(另案处理)等人的诈骗团伙打电话至杨小凤的手机,以杨小凤的母亲何华平有残疾补贴款的事实,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使杨小凤将钱转至其提供的6212260200068128640(编号“80”)的银行卡内,骗取杨小凤630元人民币。24、2015年6月9日,被告人苏永海伙同陈建强(另案处理)等人的诈骗团伙打电话至冯国英的手机,以冯国英有残疾补贴款的事实,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使冯国英将钱转至其提供的6212260200068128640(编号“80”)的银行卡内,骗取冯国英4956元人民币。以上诈骗钱财由张宝鑫、连炳华、陈彬华等人随即在江西省境内将钱取出后转至苏永海、陈建强等人诈骗团伙提供的银行卡内。25、2015年6月22日,被告人陈忠斌伙同陈国全(另案处理)等人的诈骗团伙打电话至童金意的手机,以童金意的母亲有残疾补贴款的事实,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使童金意将钱转至其提供的6228480818739866478(编号“65”)的银行卡内,骗取童金意2598元人民币。26、2015年7月16日,被告人陈忠斌伙同陈国全(另案处理)等人的诈骗团伙打电话至郭秋娟的手机,以郭秋娟的丈夫有补贴款的事实,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使郭秋娟将钱转至其提供的6228481176271696277(编号“65”)的银行卡内,骗取郭秋娟4978元人民币。27、2015年7月29日,被告人陈忠斌伙同陈国全(另案处理)等人的诈骗团伙打电话至刁东强的手机,以刁东强的妻子有残疾补贴款的事实,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使刁东强将钱转至其提供的6217001930006325022(编号“63”)的银行卡内,骗取刁东强47678元人民币。28、2015年7月30日,被告人陈忠斌伙同陈国全(另案处理)等人的诈骗团伙打电话至吴生土的手机,以吴生土的家人有丧葬补贴款的事实,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使吴生土将钱转至其提供的6228481099046581774(编号“71”)的银行卡内,骗取吴生土4980元人民币。29、2015年5月16日,被告人陈忠斌伙同陈国全(另案处理)等人的诈骗团伙打电话至徐冬梅的手机,以徐冬梅有残疾补贴款的事实,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使徐冬梅将钱转至其提供的6210981000027603036(编号“98”)的银行卡内,骗取徐冬梅10789元人民币。30、2015年5月19日,被告人陈忠斌伙同陈国全(另案处理)等人的诈骗团伙打电话至王建山的手机,以王建山的父亲王献军有残疾补贴款的事实,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使王建山将钱转至其提供的6210981000027603036(编号“98”)的银行卡内,骗取王建山49978元人民币。31、2015年7月12日,被告人陈忠斌伙同陈国全(另案处理)等人的诈骗团伙打电话至李华生的手机,以李华生的女儿有生病补贴款的事实,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使李华生将钱转至其提供的6210981000027603036(编号“98”)的银行卡内,骗取李华生18900元人民币。32、2015年7月20日,被告人陈忠斌伙同陈国全(另案处理)等人的诈骗团伙打电话至张艳的手机,以张艳的父亲有残疾补贴款的事实,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使张艳将钱转至其提供的6210981000027603036(编号“98”)的银行卡内,骗取张艳63600元人民币。33、2015年7月28日,被告人陈忠斌伙同陈国全(另案处理)等人的诈骗团伙打电话至陈海江的手机,以陈海江的母亲有丧葬补贴款的事实,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使陈海江将钱转至其提供的6217995630002012461(编号“66”)的银行卡内,骗取陈海江12879元人民币。34、2015年7月29日,被告人人陈忠斌伙同陈国全(另案处理)等人的诈骗团伙打电话至林修喜的手机,以林修喜的弟弟有残疾补贴款的事实,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使林修喜将钱转至其提供的6217995630002012461(编号“66”)的银行卡内,骗取林修喜8923元人民币。35、2015年6月19日,被告人陈忠斌伙同陈国全(另案处理)等人的诈骗团伙打电话至黄晓芬的手机,以黄晓芬有残疾补贴款的事实,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使黄晓芬将钱转至其提供的6217995630002547706(编号“69”)的银行卡内,骗取黄晓芬2998元人民币。36、2015年6月24日,被告人陈忠斌伙同陈国全(另案处理)等人的诈骗团伙打电话至樊祥凤的手机,以樊祥凤的父亲有残疾补贴款的事实,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使樊祥凤将钱转至其提供的6217995630002547706(编号“69”)的银行卡内,骗取樊祥凤17456元人民币。37、2015年5月11日,被告人陈忠斌伙同陈国全(另案处理)等人的诈骗团伙打电话至徐玉发的手机,以徐玉发办理的汽车报废文件的退费款下来了为由,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使徐玉发将钱转至其提供的6212260200067312294(编号“71”)的银行卡内,骗取徐玉发49987元人民币。38、2015年5月24日,被告人陈忠斌伙同陈国全(另案处理)等人的诈骗团伙打电话至彭胤碧的手机,以彭胤碧的小孩有残疾补贴款的事实,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使彭胤碧将钱转至其提供的6212260200067312294(编号“71”)的银行卡内,骗取彭胤碧10852元人民币。39、2015年7月19日,被告人陈忠斌伙同陈国全(另案处理)等人的诈骗团伙打电话至李海的手机,以李海的哥哥有残疾补贴款的事实,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使李海将钱转至其提供的6217995630002023559(编号“71”)的银行卡内,骗取李海7991元人民币。40、2015年7月21日,被告人陈忠斌伙同陈国全(另案处理)等人的诈骗团伙打电话至卞正山的手机,以卞正山有残疾补贴款的事实,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使卞正山将钱转至其提供的6228481176272332179(编号“69”)的银行卡内,骗取卞正山9000元人民币。41、2015年7月24日,被告人陈忠斌伙同陈国全(另案处理)等人的诈骗团伙打电话至刘光明的手机,以刘光明有残疾补贴款的事实,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使刘光明将钱转至其提供的6228481176272332179(编号“69”)的银行卡内,骗取刘光明4978元人民币。以上诈骗钱财由张宝鑫、连炳华、陈彬华等人随即在江西省境内将钱取出后转至陈国全、陈忠斌等人诈骗团伙提供的银行卡内。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七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种衍兰、宋某、孟某、张某证明,七被告人户籍证明,平舆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经过,漳平市公安局刑侦大队证明,平舆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平舆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同案人张宝鑫、连炳华、陈彬华等人银行卡历史交易明细单、银行卡转帐凭证,作案手机短信提取银行帐号照片短信显示,视频光盘8张等。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平舆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邓华锦、郑巧霞、郑阿伟、杨金汝、郑明财、苏永海、陈忠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中邓华锦、郑巧霞、郑阿伟诈骗数额134975元属数额巨大;郑明财诈骗数额6555元属数额较大;杨金汝诈骗数额33732元属数额巨大;苏永海诈骗数额67606元属数额巨大;陈忠斌诈骗数额278481元属数额特别巨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陈忠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二、被告人邓华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三、被告人郑巧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四、被告人郑阿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五、被告人苏永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六、被告人杨金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七、被告人郑明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八、责令七被告人退赔所侵占的被害人财物。上诉人邓华锦、郑巧霞、郑阿伟上诉及庭审中辩称均未参与原判认定的前九起事实,请求从轻处罚。上诉人苏永海上诉及庭审中辩称,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上诉人杨金汝上诉及庭审中辩称,钱不是其骗的,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杨金汝应认定为从犯,原判对杨金汝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上诉人陈忠斌上诉及庭审中辩称,其仅参与原判认定的部分犯罪事实,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原判认定陈忠斌诈骗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判对陈忠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对陈忠斌从轻处罚。出庭代理检察员意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建议二审维持原判。经二审审理查明,陈忠斌诈骗数额328565元,苏永海诈骗数额67601元。原判认定陈忠斌诈骗数额278481元、苏永海诈骗数额67606元属计算错误,应予更正。其他事实与原判认定相同。原判认定的证据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庭审中,陈忠斌的辩护人提交了漳平市象湖镇土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陈忠斌于2010年元月至2015年7月18日在家种植食用菌。该证据并不能证实陈忠斌未参与诈骗,不影响原判的事实认定,故本院不予采纳。杨金汝的辩护人提交了缴纳的罚金票据,该票据来源合法,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邓华锦、郑巧霞、郑阿伟、杨金汝、苏永海、陈忠斌、原审被告人郑明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通过拨打电话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对象大多是残疾人,故依法应从严惩处。邓华锦、郑巧霞、郑阿伟诈骗数额134975元属数额巨大;郑明财诈骗数额6555元属数额较大;杨金汝诈骗数额33732元,属其他严重情节;苏永海诈骗数额67601元属数额巨大;陈忠斌诈骗数额328565元,属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关于上诉人邓华锦、郑巧霞、郑阿伟、杨金汝、苏永海、陈忠斌的上诉理由及陈忠斌的辩护人辩称原判认定陈忠斌诈骗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该六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陈忠斌的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杨金汝的辩护人辩称,杨金汝应认定为从犯,量刑过重的意见,经查,杨金汝取钱行为系在诈骗犯罪中不同分工,原判量刑适当,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陈忠斌的辩护人辩称原判对陈忠斌适用法律错误的意见及杨金汝的辩护人辩称原判对杨金汝适用法律错误的意见,经查,原判认定陈忠斌的诈骗数额属数额特别巨大及杨金汝的诈骗数额属数额巨大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应认定陈忠斌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杨金汝有其他严重情节,该辩护意见成立但不影响对陈忠斌、杨金汝的量刑。原判对邓华锦、郑巧霞、郑阿伟、杨金汝、苏永海、郑明财、陈忠斌行为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邓华锦、郑巧霞、郑阿伟、杨金汝、苏永海、陈忠斌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傅云峰审 判 员  郭建平代理审判员  刘江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