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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133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卢旺与邓文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旺,邓文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13317号原告:卢旺。被告:邓文坚。原告卢旺诉被告邓文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锦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旺及被告邓文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46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立欠条之日起按银行定期存款的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是承包装修工程的工头,原告是其雇工,从事木工工程。被告在2016年1月9日立下欠条,确认欠原告木工工程款35000元,并承诺于2016年1月29日前付20000元,但事后并没有兑现。后来,原告又为被告在北滘慧聪家电城进行装修工作,被告确认所欠工资款为11000元,并同意以其粤X/LD1**号车辆作为抵押。为此,被告共欠原告工资款46000元。被告辩称,一、原、被告不存在雇佣关系,双方没有签订雇佣合同,只是朋友合作关系,这种合作方式在装修行业很普遍。二、被告父母在2016年1月27日前支付了7000元给原告,并有原告签名的收据为证。三、原告在2016年4月12日以上一次的欠款未付清为由,要求被告再次立下欠条,并胁迫一定要注明以被告的车辆作抵押物,且要求一个月内付清欠款。2016年5月24日,被告带原告一起去北滘收工程款,因没有收到,原告就强行扣下被告的车辆,要求被告一个月内拿钱赎回,逾期不赎,车辆出现任何问题与原告无关,原告的行为是违法的。四、由于原告扣押被告的车辆,被告无法经营生意。又因生意失败,被告欠下七、八十万债务。被告没有稳定的工作收入,还有怀孕的妻子及即将出生的孩子需要抚养,被告实在没有钱支付拖欠原告的款项。五、对原告主张的利息,同意逾期利息从立欠条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两份欠条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被告对该证据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实,被告提供了如下证据:1.收据原件1份,证明被告父亲于2016年1月27日代被告支付了7000元给原告,该款应在本案中扣减。原告的质证意见: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上述7000元是另外工程的款项,与本案所涉工程款无关。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收据,原告对真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的质证意见,因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反驳,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本院确认的上述证据及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查明如下事实:被告对外承接房屋装修工程后,再交由原告施工完成。2016年1月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确认拖欠原告劳务工资35000元,并承诺于2016年1月29日前付20000元。2016年4月12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确认拖欠原告在北滘慧聪家电城装修木工工人工资11000元,并承诺于2016年5月12日前结清,如不结清以名下小车做抵押,直至还清才可拿回。后来,因被告一直拖欠款项没有支付,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被告的父母于2016年1月27日代被告向原告支付了7000元,原告出具一份收据对收款事实予以确认。原告在庭审中认为该款与两份欠条确认的劳务工资无关,是完成其他装修工程的工资,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雇佣原告完成装修工作,并承诺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故双方之间构成的是劳务关系,被告认为双方不是劳务关系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对两份欠条载明拖欠原告的劳务报酬共46000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出具收据确认收到的款项7000元,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款项属其他劳务报酬,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予以采纳。因此,被告应向原告负支付劳务报酬39000元及逾期利息的责任。有关逾期利息的计算,根据原、被告的意见,部分逾期利息应以欠款28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认给付之日止,部分逾期利息以欠款11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认给付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原告主张超出部分,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邓文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卢旺支付劳务报酬39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法:部分应以欠款28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认给付之日止,部分以欠款11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认给付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卢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75元,由原告卢旺负担75元,由被告邓文坚负担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锦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 雅陈玉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