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8民初25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永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永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8民初2590号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前进北路8号。法定代表人:徐进军,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爱国,该行职工。被告:赵永义,男,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河图镇河图村余湾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永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储爱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 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