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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民终31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吴迪与盖浩、莱阳嘉和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盖浩,莱阳嘉和置业有限公司,吴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终31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盖浩。上诉人(原审被告):莱阳嘉和置业有限公司,住莱阳市姜疃镇姜疃村鲁花大街517号。法定代表人:盖波,经理。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宋宪滨、孙德健,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迪。委托代理人:刘晓,山东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盖浩、莱阳嘉和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691民初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盖浩、莱阳嘉和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盖浩、莱阳嘉和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盖浩、莱阳嘉和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9380元,减半收取14690元,由上诉人盖浩负担3050元,由上诉人莱阳嘉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164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春光审判员  郑 勇审判员  刘 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风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