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5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向素葶与粟光明、陈映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素葶,粟光明,陈映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5执184号申请执行人向素葶,女,1984年8月3日出生,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梁喜成,女,1955年7月7日出生,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居民,系原告向素葶之母,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粟光明,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居民。被执行人陈映婷,女,1970年11月18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会同县堡子供电所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向素葶与被执行人粟光明、陈映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会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会民二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素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向素葶与被执行人粟光明、陈映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标的总额为64626元及利��。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穷尽各种执行措施,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粟光明、陈映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素葶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粟光明、陈映婷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款、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向素葶与被执行人粟光明、陈映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粟光明、陈映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素葶可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湘宁审 判 员 甄上标代理审判员 李征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熊卫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