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7执13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陈合启与徐忠平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合启,徐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1321号申请执行人:陈合启(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54********),男,195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徐忠平(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68********),男,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淳安县,现住淳安县。陈合启与徐忠平合同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的(2016)浙0127民初4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合启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忠平去向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陈合启案款16万元,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1750元,执行费2326元。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淳安县人民法院(2016)浙0127执132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田 丰人民陪审员 胡水平审 判 员 吕贤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凌红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