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81民初54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蓝建发与杨杰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建发,杨杰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81民初5429号原告:蓝建发,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告:杨杰龙,男,198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原告蓝建发与被告杨杰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蓝建发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权行使处分的行为,原告蓝建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蓝建发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蓝建发负担。审判员 郑贤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超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