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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81民初54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蓝建发与杨杰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建发,杨杰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81民初5429号原告:蓝建发,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告:杨杰龙,男,198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原告蓝建发与被告杨杰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蓝建发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权行使处分的行为,原告蓝建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蓝建发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蓝建发负担。审判员  郑贤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超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