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4民初12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廖晓江等与李金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晓江,廖义保,江玲,李金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4民初1256号原告廖晓江,女,1985年7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廖义保,男,195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江玲,女,195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金林,男,198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晓江、廖义保、江玲与被告李金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晓江、廖义保、江玲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晓江、廖义保、江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晓江、廖义保、江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廖晓江、廖义保、江玲负担。审判员 罗章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邵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