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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刑更15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高宏涛故意伤害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宏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刑更1550号罪犯高宏涛,男,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密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日作出(2010)新密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宏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09年12月3日起至2023年12月2日止。宣判后,2010年7月13日入狱服刑。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裁定对罪犯高宏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2月3日起至2022年2月2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高宏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高宏涛于2009年7月8日下午,在新密市禹寨村高岭煤矿建筑工地进料时,与当地挡车的群众发生纠纷,被告人高宏涛在明知车后有人挡车的情况下强行倒车,将挡在车后的被害人周某某撞倒后轧断双腿,后逃跑。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所受损伤为重伤。被告人高宏涛有前科。罪犯高宏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6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高宏涛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入监登记表、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高宏涛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宏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2月3日起至2021年3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彩霞审判员  梁晓辉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靳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