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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65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广东永信司法会计鉴定所与中山市鸿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区尧登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永信司法会计鉴定所,中山市鸿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区尧登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6504号原告:广东永信司法会计鉴定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主要负责人:陈玉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启书,该所副所长。被告:中山市鸿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区尧登。被告:区尧登,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广东永信司法会计鉴定所与被告中山市鸿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区尧登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广东永信司法会计鉴定所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广东永信司法会计鉴定所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永信司法会计鉴定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6元,减半收取688元,由原告广东永信司法会计鉴定所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员  谭震华审 判 员  何文璋代理审判员  姚红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蔡壹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