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22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丁春鸾与河南省颍林实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春鸾,河南省颍林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2民初864号原告:丁春鸾,女。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颍林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小红,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峰,河南顺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春鸾诉被告河南省颍林实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春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丁春鸾负担。审 判 员 李宏伟人民陪审员 关铁磊人民陪审员 宋小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旭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