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81民初37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原告林洪青、姚爱芬、姚爱英、姚建彬诉被告张淳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洪青,姚爱芬,姚爱英,姚建彬,张淳亮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3796号原告:林洪青,女,194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姚爱芬,女,196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姚爱英,女,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姚建彬,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张淳亮,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汝基,山东南山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洪青、姚爱芬、姚爱英、姚建彬诉被告张淳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洪青、姚爱芬、姚爱英、姚建彬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洪青、姚爱芬、姚爱英、姚建彬撤回对被告张淳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林洪青、姚爱芬、姚爱英、姚建彬承担。审判员  刁希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楠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