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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04执13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4执1312号申请执行人林柳,男,汉族,1987年9月11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被执行人段臣,男,汉族,1987年4月20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柳与被执行人段臣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林柳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304执13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浩审判员 蔡 曦审判员 龙 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瑞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