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04执13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4执1312号申请执行人林柳,男,汉族,1987年9月11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被执行人段臣,男,汉族,1987年4月20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柳与被执行人段臣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林柳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304执13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浩审判员 蔡 曦审判员 龙 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瑞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