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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1民初44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博诉被告马帅等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博,马帅,杨慧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621民初4490号原告李博,男,汉族,个体,达拉特旗人,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告马帅,男,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白柜林场。被告杨慧琴,女,汉族,35岁,教师,现住址同上。原告李博与被告马帅、杨慧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博、被告马帅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慧琴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博诉称,2015年4月11日被告马帅、杨慧琴向我借款100000元���口头约定利息为月利率4%,并向我出具借条1支,后被告马帅、杨慧琴用砖抵顶借款本金8000元,给付我利息8000元。现请求被告马帅、杨慧琴共同给付我借款100000元及从2015年4月11日至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4%计算的利息。被告马帅辩称,借款是事实,但未约定利息,我给原告李博归还的全部是借款本金,且我和原告李博签订过一个房屋买卖合同,实际上是本案这笔借款的抵押。被告杨慧琴未答辩。原告李博提供由被告马帅、杨慧琴作为借款人出具并签名的借款单原件1支、房屋买卖协议1份,以证明其主张。被告马帅、杨慧琴未提供证据。对原告李博提供由被告马帅、杨慧琴作为借款人出具并签名的借款单原件1支、房屋买卖协议1份,经庭审质证,被告马帅对其真实性认可,被告杨慧琴未答辩,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本院确认事实如下,2015年4月11日被告马帅、杨慧琴向原告李博借款100000元,并向原告李博出具借条1支,原告李博主张被告马帅、杨慧琴用砖抵顶借款本金8000元,给付其利息8000元。被告马帅主张其给付原告李博借款本金16000元。本院认为,被告马帅、杨慧琴作为借款人应当承担给付责任,被告杨慧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李博的主张成立。原告李博请求支付利息,被告马帅不认可,原告李博提供的借款单上也未注明利息约定,故其提供证据不足,原告李博的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李博主张被告马帅归还其借款本金8000元及利息8000元,被告马帅主张其归还的16000元全部是借款本金,因原告李博提供证据不足以��明双方约定利息,故被告马帅的辩称成立,应当从借款本金中予以核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帅、杨慧琴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李博借款本金84000元。二、被告马帅、杨慧琴对以上两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李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马帅、杨慧琴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郝乐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