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504民初25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文英与谭四维、四川瑞城银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权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英,谭四维,四川瑞城银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4民初2555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王文英。被告谭四维。被告四川瑞城银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显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英与被告谭四维、四川瑞城银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英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红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淑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