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1民再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立斌与张大峰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立斌,张大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1民再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立斌。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大峰。再审申请人王立斌因与被申请人张大峰民间借贷一案,不服本院(2015)辛民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作出(2016)冀0181民申字第4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王立斌与被申请人张大峰均以双方庭外调解为由,请求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任艳芳审判员 张永旺审判员 宿艳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丽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