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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1民再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立斌与张大峰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立斌,张大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1民再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立斌。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大峰。再审申请人王立斌因与被申请人张大峰民间借贷一案,不服本院(2015)辛民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作出(2016)冀0181民申字第4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王立斌与被申请人张大峰均以双方庭外调解为由,请求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任艳芳审判员  张永旺审判员  宿艳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丽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