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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11民初12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陈丽莉与任双计、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莉,任双计,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11民初1295号原告:陈丽莉,女,汉族,1986年8月8日生,住石家庄市栾城区。被告:任双计,男,汉族,1963年01月18日生,住石家庄市元氏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址石家庄市裕华区育才街***号中悦大厦*单元*****层,注册号91130100772764051U。负责人:邓坦克,该公司经理。原告陈丽莉与被告任双计、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陈丽莉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丽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丽莉负担。审判员  刘吉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玉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