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9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宋继增与李世保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继增,李世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9执264号申请执行人宋继增,女。被执行人李世保(又名李彪年),男。宋继增与李世保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2015)吴堡民初字第0045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李世保(又名李彪年)清偿宋继增担保款人民币110000元,分别于2015年9月1日前清偿20000元,于2016年8月31日前清偿20000元,于2017年8月1日前清偿35000元,于2018年8月1日前清偿35000元。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李世保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李世保一直未主动履行义务,故宋继增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李世保于2016年9月2日向宋继增清偿5000元,剩余15000元,分十二个月从2016年10月起每月15号清偿宋继增1250元,至清偿完毕止。双方当事人已签订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9执2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拴成审判员 薛利平审判员 张探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霍亚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