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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1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江夏区流芳建佳木制品加工厂与湖北众友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江夏区流芳建佳木制品加工厂,湖北众友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1执337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流芳建佳木制品加工厂。经营者:宋国英。被执行人:湖北众友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106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流芳建佳米制品加工厂与被执行人湖北众友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众友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6737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它等值财产或其它收入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的期间债务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雨萌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鄂0111执337号:我院对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岸区奇尚纸品加工厂与被执行人湖北步科传媒有限公司、杨顺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鄂0111执1038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查封被执行人湖北众友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一路18号流芳园横路12号众友科技TD-SCDMA测试仪产业园一期3号厂房内林木的所有权。附:(2016)鄂0111执337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16)鄂0111执337号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2016)鄂0111执337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各一份受送达人送达地址该局受送达人签名或捺印签名: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签名:年月日备考填发人:何艳送达人:李雨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