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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02民初15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聂亚范与白城市鹤乡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亚范,白城市鹤乡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白城市平安镇鑫宇养殖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802民初1519号原告聂亚范,住白城市。被告白城市鹤乡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张义刚。被告白城市平安镇鑫宇养殖场。负责人张义刚。原告聂亚范诉被告白城市鹤乡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白城市平安镇鑫宇养殖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聂亚范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白城市鹤乡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白城市平安镇鑫宇养殖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12月20日,经过协商,二被告从我处借款200000.00元整,年利一分,养殖场承诺银行贷款下来即可给付本金及利息。贷款下来后被告也没有给付上述款项,被告又承诺等养殖场转让或兑出后给付上述借款。但时至今日一直没有兑现承诺,故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借款2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二被告未出庭,也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根据原告的起诉,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的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围绕着本案��争议焦点,原告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借据一份、借款协议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法人证明两份、营业执照三份,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及被告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二被告未出庭质证。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白城市鹤乡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告白城市平安镇鑫宇养殖场实际是一个企业对外两个名称挂两个牌子,二被告负责人均是张义刚,2010年12月20日,张义刚的朋友李国栋找到原告聂亚范,因筹办养殖场急需用钱,于是向原告借款200000.00元人民币,当时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据,2012年原告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无力偿还,于是于2012年4月8日又与原告签了一份补充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利息按1分计算,未约定还款时间。现在被告迟迟未还款,故原告起诉到法院。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的借款事实清楚,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和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的规定,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保护。综上,本院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白城市鹤乡生态养殖专��合作社、被告白城市平安镇鑫宇养殖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连带给付原告聂亚范借款人民币200000.00元,并从借款协议签订之日即2012年4月8日起按照约定的年利息1分支付利息直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300.00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审判庭的移送,依法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霍志坚审 判 员  李 瑞人民陪审员  魏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邢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