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06民初62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东部物业有限公司与张士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东部物业有限公司,张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6249号原告:宁波市北仑东部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表人:陆永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颖燕,宁波市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196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宁波市北仑东部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同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士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北仑东部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东部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董 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舒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