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03执9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周迺发、管怀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迺发,管怀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954号申请执行人:周迺发,男,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管怀宽,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现住址。周迺发与管怀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20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管怀宽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 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