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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8民初172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詹建忠与清苑县光宇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张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建忠,清苑县光宇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张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8民初1720-2号原告詹建忠。被告清苑县光宇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8054020410K。法定代表人刘雨庆,该公司经理。被告张永。本院在审理原告詹建忠与被告清苑县光宇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张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詹建忠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清苑县光宇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位于保定市清苑区白团乡白城三村村南土地【保清国用(2016)第13060800005号】权证项下的12666.89㎡土地使用权及库房一座,并以詹孟青和魏立平共同共有的位于保定市裕华西路325-31号门脸(保定市房权证字第××号)一处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对原告提供的詹孟青和魏立平共同共有的位于保定市××路××号门脸(保定市房权证字第××号)一处本院应当依法予以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提供的詹孟青和魏立平共同共有的位于保定市裕华西路325-31号门脸(保定市房权证字第××号)一处,查封时间自2016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2018年10月2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戎福友人民陪审员  张杰峰人民陪审员  赵建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芹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