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5执19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林爱青、叶财英与周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爱青,叶财英,周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1946号申请执行人:林爱青,男,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叶财英,女,194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周斌,男,199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林爱青、叶财英与被执行人周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石民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斌未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林爱青、叶财英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斌腾退坐落于象山县石浦镇五新村洋岗的房屋,承担执行费50元。2016年6月1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周斌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履行腾退坐落于象山县石浦镇五新村洋岗房屋的义务,承担执行费50元。经执行查明,暂无法对上述房屋进行腾退,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19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该房屋可以腾退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蔡丹萍审 判 员 叶 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李世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