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82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金虎成与余江平、周玲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虎成,余江平,周玲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2执274号申请执行人金虎成,男,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当阳市。被执行人余江平,男,196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当阳市。被执行人周玲燕,女,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当阳市。本院在执行金虎成与余江平、周玲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在短期内难以执结(应执行金额18万元,未执行金额18万元),本院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对本案的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当阳民初字第013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 波执行员 张春华执行员 胡宇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启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