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10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10刑初133号公诉机关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7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晋���区。2016年6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由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8月1日以并晋检公诉刑诉〔2016〕8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日14时5分许,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索兰托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本市晋源区古城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小区路段时,被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晋源一大队当场查获。经血液酒精检测,被告人李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浓度含量为248.16mg/100ml。另查明,2016年8月13日,被告人李某向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义井责任区刑警队提供线索,犯罪嫌��人张某增有吸毒和盗窃行为,并于2016年8月14日协助配合办案机关将张某增抓获。2016年8月22日,该案被立为刑事案件,同年9月26日,张某增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批准逮捕。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立功。2016年10月21日,被告人李某主动缴纳罚金1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呼气测试结果确认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山西晋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查获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被告人李某供述、证人阎某证言、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立功材料、缴款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当场查获��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8.16mg/100ml,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并主动缴纳罚金,且有立功行为,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公安机关执行收监之日起计算。此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收监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刑期期满之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本两份。审 判 长 刘 婧人民陪审员 朱素花人民陪审员 常丽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四日书 记 员 武颖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