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滦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韩文利、XX亮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韩文利,XX亮,韩文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滦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家庆,经理地址:滦县火车站东一公里处被执行人:韩文利。被执行人:XX亮。被执行人:韩文宝。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诉韩文利、XX亮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2年12月5日审结,并已开始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韩文利、XX亮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韩文利的担保人韩文宝的银行存款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 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顺伟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滦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家庆,经理地址:滦县火车站东一公里处被执行人:韩文利,男,1968年7月1日生,汉族,住唐山市玉田县杨家板桥镇顾家铺村顾四街39号。被执行人:XX亮,男,1982年5月14日生,汉族,唐山市玉田县杨家板桥镇顾家铺村顾三街24号。被执行人:韩文宝,男1964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唐山市唐海县唐海镇新立小区小康东里121号。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诉韩文利、XX亮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2年12月5日审结,并已开始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韩文利、XX亮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韩文利的担保人韩文宝的银行存款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汪祥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许顺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